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材料
卖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原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8.购置税完税证明
9.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买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新车主身份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3.限购地区还需准备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原件一张,复印件3张
4.如果买方是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另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
办理流程
1.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5.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期限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1日;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3日。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行驶证每本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温馨提示:由于马安山各区办理二手车买卖过户的费用都有所不同,在此提供的价格仅供参考。如果通过中介办理还要一定的中介费